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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2021-03-08 6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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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1、起草民事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和部分证据。 (二)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1、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辩状: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 3、庭审前准备: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4、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5、保全: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三)法院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产生两个结果: 1、经调解和好 2、经调解协议离婚 (四)调解不成法庭审理: 1、安排开庭时间 2、通知到庭诉讼 3、开庭审理 (五)根据庭审情况判决: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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