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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

2021-12-24 19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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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如下: 1、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 2、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3、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4、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 5、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 6、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烟花爆竹零售企业“两关闭”具体如下: 1、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 2、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烟花爆竹零售企业“三严禁”具体如下: 1、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2、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3、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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