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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召开要满足什么条件,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2024-05-11 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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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n(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n(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n(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n(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n(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n(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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