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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区别

2022-04-12 466人已浏览
  • 李方勇律师

    李方勇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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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具有担保、合同和预付款三种功能。违约赔偿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双方当事人是独立的。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定金责任的适用不是以实际损害为依据,而是适用于定金罚则。损害赔偿以损害为基础,以实际损失为限,定金责任不能作为损害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将定金纳入损害赔偿金的计算范围。如果同时适用定金和损害赔偿金,且定金总值超过标的价格总额,法院应酌情减少定金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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