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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最新政策的相关内容是如何的

2024-06-11 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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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这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的是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时(当时第二轮土地承包刚刚完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到2024年修法时,实际生活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早已物是人非,如果仍然使用这个术语,就不完全符合实际了。 “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这些年来农村经历了很大变化。比如人员增减:许多老人去世了,许多新媳妇嫁进来,许多孩子来到了这个世界。比如人口外流:许多农业转移人口外出务工、长期不归,甚至定居在外地城市或农村,但他们还保留着本村村民身份,以各种各样、若有若无的方式影响着村里各方面关系,有的人在外边挣了大钱,可以在外遥控本村的事务,有的人则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等等。更重要的是,事实上,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大多数农村,基本上只有一个由行政村全体村民所组成的、其成员和村民大会成员重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在进入新时代的今天,农村并非只有农业这一个产业,农村已经出现了许多与村民大会不重合的、各种各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这些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作用也不断增强。比如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它们在农业农村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提升。 总之,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涉及的是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之前的农村土地承包人,修法的时候要不要把这些承包人之外的新增人口加进来,就必须极为慎重。也就是说,这一次修法是要在稳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础上规范乡村生产关系、形成新的乡村治理基础,并且要以这一法律制度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条件。 因此,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一开头就应当明确:“为将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法制化,依据宪法,制定本法。”并且鉴于既定历史事实,应当明确:“因本法涉及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本法将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承包人界定为农村承包地所有者集体组织成员,现有农村承包地为承包人集体所有。” 理由有五:第一,十九大报告已经明确宣布“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因而法律只能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了土地的人的承包权,而不可以承认或者暗示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承包过土地的人享有承包权。 第二,十九大报告宣布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完全吻合,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如果承认或者暗示其他人也“享有土地承包权”,必将打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 第三,事实上第二轮承包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已经形成了一个“农村承包地所有者集体组织”,并且其范围已经封闭、不再开放。新增人口即使一生在这个村里当农民,也只能流转他人土地耕种,可以拥有经营权,而不拥有承包权。 第四,“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只能是指二轮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如果承认或者暗示其他人也“享有土地承包权”,则与“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相矛盾,也就不是“稳定”、“不变”,而是变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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