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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细则十二项

2020-06-12 64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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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或在校园内参与、 组织宗教活动的。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产生明显负面影响,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六)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影响公平、公正履行教育职责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或变相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等,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十一)组织、参与有偿补课,经营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有偿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十二)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教师。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或在校园内参与、 组织宗教活动的。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产生明显负面影响,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六)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影响公平、公正履行教育职责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或变相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等,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十一)组织、参与有偿补课,经营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有偿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十二)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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