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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未收到中标书,合同可否成立

2024-06-27 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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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经过招标投标的相关事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合同可否成立、奏效?如果招标人拒却签订书面合同,应承受违约职责还是缔约过失职责?就此在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存在争议,且多数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尚未成立、奏效,悔标应承受缔约过失职责。而我俩认为:通过对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这三个文件的法律性质,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同时借鉴外国有关招投标理论与实践分析,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投标的中标人所作出的无要求答允,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已经成立、奏效,中标人或者招标人悔标而拒不签订具体合同书的,应当要承受违约职责。建议在商量不成的情况下,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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