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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同意转让时的购买价格包括哪些问题

2024-06-09 1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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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法律条文中隐藏一个问题,“应当购买”时的购买条件(特别是价格)如何确定呢?该条件必须与股东拟向他人转让的条件一致吗? 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此时的购买价格应当是合理的价格,也就是说,是转让股东按照公司的资产计算的股权价值,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经过评估。 因为,此条立法的本意是维系公司的人合性,既然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就应该以股权的合理的价格购买,此时的价格应当优于股东对外转让的价格。只有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条件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才是同等条件下的顺序上的优先。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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