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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同意转让价格的规定

2021-11-18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法律规定中隐藏着一个问题,如何确定应该购买时的购买条件(尤其是价格)?这个条件必须符合股东转让给他人的条件吗?《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此时的购买价格应该是合理的价格,也就是说,转让股东根据公司资产计算的股权价值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进行评估。因为,此条立法的本意是维系公司的人合性,既然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就应该以股权的合理的价格购买,此时的价格应当优于股东对外转让的价格。只有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情况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才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顺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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