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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电瓶车新规2021

2021-12-09 46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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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宁波电瓶车新规如下: 1、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号牌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3、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随车提供安全头盔; 4、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保,重拳治理违法改装乱象; 5、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7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7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 根据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时,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而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安全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应当注册登记的新购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对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进行拼装; (二)改装电机或者发动机、限速装置、控制器、避震器,增加电池组或者改变电池容量、电压,拆除或者改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 (三)安装座椅(除儿童安全座椅外)或者擅自搭建车篷、安装支架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装置; (四)其他改变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结构和性能,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行为。 禁止销售、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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