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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是什么?

2021-11-26 4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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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劳动者有几种情形劳动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具体如下: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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