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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主要特征

2022-03-23 3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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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居住权的特征有: 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居住权的客体仅限于房屋;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居住权的取得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特征有: 1.需役地和供役地同时存在; 2.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 3.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是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 5.是按照合同设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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