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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为何叫不予立案与不予受理有何区别

2021-11-08 21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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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下列起诉、自诉《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立案: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的; 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不予立案与不予受理的区别: 1、不予受理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起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 2、不予立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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