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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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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行为如下:一,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征聘:行政主体为公共利益需求,按法定程序强制征聘相对人的财产和劳务,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支付:也称行政物质援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向特定对象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依法支付赔偿金、社会保险费、最低生活保障费。四,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1、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人事处置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定提议申述。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纷争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置,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2、解释行政复议法第8条排除了下列三种行政复议情形:内部行政做法:行政处罚及其他人事处置决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做法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限定的权限而予以的一种惩戒。行政机关对民事纷争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置。如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环境保护法》第41条限定的对环境保护管理行政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做出的处置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抽象行政做法。抽象行政做法原则上不作为行政复议爱人,但有例外,如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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