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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需要拆迁证明吗

2024-05-08 1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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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据我所知,的确需要提供一系列相关证明文件以完成房屋拆迁。首先,需取得拆迁许可证,此证由相关拆迁机构颁发,用以确认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及合规性。 需出具拆迁补偿证明,以证明拆迁户已按规定获取相应补偿款。最后,需办理房屋产权变更证明,以证实原属拆迁户的房产现已归属拆迁机构。为获取上述证明文件,请前往相关拆迁办公室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并提交申请。具体申请流程及所需资料因地而异,请事先备妥个人身份证明、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建议您预先与当地拆迁机构或相关部门联系,了解详细的申请要求及流程,确保顺利办理房屋拆迁证明。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n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n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n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n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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