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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需要听证程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修改征收土地方案。
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是申领规划用地许可证;二是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三是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四是发布拆迁公告;五是商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六是实施房屋拆迁。 补偿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金钱补偿,即根据居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第二种是等价置换,即居民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被征地的城镇或者居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的居民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
强制征地拆迁需要以下这些程序: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4、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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