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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解释

2021-12-16 17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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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担保制度是指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方式,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具体如下: 1、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2、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3、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经海关同意,可接受担保申请,具体如下: 1、暂时进出口货物; 2、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 3、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4、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5、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以外的场所的; 6、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担保方式分为缴纳保证金和提交保证函两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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