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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况有哪些

2022-11-03 196人已浏览
  • 晏华明律师

    晏华明律师合伙人

    广东普罗米修(光明)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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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会监视居住的情况有: (1)之后有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虽然有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被监视居住,没有太大的社会危险性; (3)应当予以逮捕,但是其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 (4)对已经刑事拘留的需要逮捕,但是因为证据不满足逮捕条件的。 监视居住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坐牢 监视居住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所谓强制措施只是一种侦查手段,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窜供,毁灭证据,再次犯罪等,不管是关到看守所里也好还是在家里监视也好,只是视案件情况轻重而有所不同,其目的都是预防性的,而不是惩戒性的。 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就是有罪的了,就得判刑了,侦查侦查,也就是你有没有犯罪还在查,现在只是犯罪嫌疑人,等审查起诉以后就叫被告人,这两个阶段公检法都只能称涉嫌什么什么罪,只有到有罪判决下来,成了罪犯,才叫犯了什么罪。是否坐牢要取决于是否犯罪,证据是否够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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