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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祭日鸣笛的规定

2021-12-27 24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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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家公祭日鸣笛的规定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全票通过的决定,将12月13日确定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国家公祭日的设立,是缅怀过去,更是抚慰民心、顺应民意的措施,同时国家公祭日的设立,也是中国与世界更好的在沟通,在向全世界传递中华民族对于人权和文明的态度,在向全世界表达我们热爱和平、维护和平的决心与责任。就如欧洲一年一度纪念奥斯威辛集中营死难者一样,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不仅是中国的,也是全世界的。反对战争,珍爱和平!是全球人民共同所需要的,任何战争为一己私欲,只会危害民众。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机动车、火车、船舶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 2、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 3、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法律依据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应当保持庄严肃穆、环境整洁,并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1、开设娱乐场所; 2、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等; 3、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等; 4、其他有损国家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举行悼念活动或者参观国家公祭设施时,应当真诚缅怀逝者,遵守下列规定: 1、保持安静肃穆,不得嬉闹喧哗; 2、爱护历史文物,不得亵渎、损毁国家公祭设施; 3、衣着端庄得体,不得身着、佩戴与国家公祭设施环境、氛围不符的服饰、图标; 4、服从组织引导,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5、国家公祭设施的其他管理规定。 国家公祭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公布国家公祭设施管理规定和服务工作规范,为悼念活动、公众参观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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