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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的调整作为仲裁时效吗

2020-09-06 8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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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如果代位权人和债权人达成了仲裁协议,可以申请仲裁,否则,仲裁委员会是不予受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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