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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2022-08-09 636人已浏览
  • 沈文英律师

    沈文英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擅长: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知识产权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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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并调查终结; 2、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已经查清,所需证据确实、充分; 3、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移送审理,是指承办案件的科室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室移送的活动。办案一般可以分为受理与初步核实、立案、调查核实、移送审理这几个阶段。我国对每个阶段的实施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了办案人员、方法步骤、办案时效等。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四十一条  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六)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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