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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宅基地面积规定的限额标准

2022-02-22 21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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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贵州省宅基地面积规定的限额标准如下: 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法律依据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二)出卖、出租原住房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应当归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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