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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不当得利的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2024-06-26 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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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面对不当得利侵害时,我们首要会想的是进行诉讼。但是诉讼的首要条件就是要确定管辖地以及管辖法院,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或许还有很多人并不了解。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民法典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比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二、不当得利管辖地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不当得利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法上通常采用的举证规则是权利主张者举证,也就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2、在特殊情况下却采用由否认主张者举证,其理由主要在于在部分案件中只有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才能更好实现实体真实,体现公平原则的要求。 3、基于不当得利的4个构成要件,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权利主张一方应当对前3个构成要件予以证明。 四、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2、他人利益受到损失3、一方获得利益与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一方获得利益及他人利益受到损失无法律上的原因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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