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以房抵债协议是否有效?

2022-02-22 9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98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以房抵债”指的就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于清偿债务的行为。 江苏省高院会议纪要中对于“以物抵债”行为的效力问题主要表达了两个大类共计六种意见: 1.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第一,该协议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债权人如以债务人违反以物抵债的约定而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者对所抵之物主张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若当事人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应进行清算,则该以物抵债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其他债权人; 第三,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约定以房屋或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抵债,并明确在债务清偿后可以回赎,债务人或第三人根据约定已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的,该行为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产生物权转移效力。债权人如根据抵债协议及物权转移凭证要求原物权人迁让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债务清偿期届满之后,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第一,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者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属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且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一方反悔,要求认定以物抵债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当事人一方认为抵债行为具有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第三,债权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通过以物抵债协议取得了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后要求债务人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可参照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