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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是否可以不提供地址电话

2023-04-20 3,774人已浏览
  • 胡素卫律师

    胡素卫律师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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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不可以不提供地址电话。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注意事项日下: 1、购买方的开票信息不能有误(包括: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 2、货物信息不能有误(包括货物的名称、型号、单位、数量、金额); 3、发票的电子票号与纸质的票号必须一致; 4、打印发票时发票必须放正、字迹清晰、不能压线、错格; 5、针式打印机的打印速度不能太快,跳针可能导致客户无法抵扣。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八种情况如下: 1、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4、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5、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7、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可以代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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