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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2023-05-19 5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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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管理办法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处理方法: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综上所述: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就是指进项税额转出状态异常。异常凭证指的是状态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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