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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列入拆迁范围以及拆迁时间,应当咨询当地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会有公告。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
房屋被拆迁人的范围包括:公有房屋所有人、私有房屋所有人和其他房屋所有人。房屋拆迁应当对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对实际居住、需要安置的人给予补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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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房”这种提法不是法律概念,不能以祖房来确定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归属应以相关部门的登记为准。您姑姑以及您的父亲主张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利,都要有合法的根据,这种根据可以是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原房地权利人留下的遗嘱等。 拆迁时只要是土地使用权人户口内的人员,一般都可以参与补偿款的分配。具体的分配方式应当参照拆迁协议中的补偿项目来确定。您现在提这个问题还有点早。
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为保证房屋安全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办理的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补偿范围是确定拆迁活动造成的损害中,哪些财产利益是应依法给予补偿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三个部分,即: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收益权。 (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所谓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 ①所有权人合法所有; ②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依附于房屋而存在; ②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 ③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 ④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以下特征: ①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 ②收益应当合法产生; ③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应予补偿的收益主要有三种,即租金;生产、经营预期收益;费用,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的搬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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