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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的宣判形式有哪些?

2021-11-30 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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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合议庭的宣判形式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 当庭宣判是在合议庭休庭评议并作出裁判后,立即复庭由审判长口头宣告判决结果的诉讼活动。当庭宣判可以节省人力和时间,更好地发挥法庭审判的教育作用。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10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定期宣判是指合议庭评议完毕或独任审判员的审理。结束后人民法院在另订的期日宣布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宣判时人民法院同时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刑事判决定期宣判的,人民法院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判决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当庭宣判的条件具体如下: 1、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实不清,不能硬行判决。 2、必须在法庭进行宣判。如果到当事人住所进行宣判,不能视为当庭宣判。 3、必须在庭审调查后当日宣判,如隔日则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实质性内容。如只为所示当庭宣判率,而刻意进行空洞的调查、辩论后宣判,则非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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