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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宣传和商业广告是促成经营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发生商业交易关系的媒介,是经营者之间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从某种程度上讲,当今社会的商业竞争已...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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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形象包括几个步骤:制定目标、设定形象、形象概念的具体化、结合企业战略和企业生命。一、媒体传播:媒体宣传已经成为企业和公司宣传自身形象、扩大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高质量的媒介服务不仅可以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也可以对新产品进行深度包装和广度宣传,并可对企业的危机事件及时加以公关处理。令我们感到非常自豪的是,我们长期和全国范围内的众多媒体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我们及时的获悉新闻发布和重要的媒体事件信息。我们与国内,国外媒体的这种特殊关系,保证了我们可以为您提供最有价值的信息,并确保了我们可以引导国内媒体将您所希望公布于众的公司和产品信息及时传达给市场及接受对象。二、危机公关:危机公关是公共关系学上的概念,指政府、企业或社会团体从公共关系的角度对突如其来的危机事件进行有效处理。企业公关能力,是指企业在自身的公众信息管理、公众舆论管理、公共关系管理以及公众形象管理方面所具有的能力。企业公关活动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促进公共认知,提高企业的美誉度以及公众的信任感;二是实现公共利益,提高经济效益。在中国,大多数以消费者为对象的客户往往十分重视危机事件的管理。而无论是传统产业还是新兴的互联网企业,往往因为忽视了这一管理,导致在市场的失势。我们的做法是:1:危机预警系统的建立:我们通过公司已经建立的渠道和关系,在客户市场的范围内建立起预警系统。一方面来自客户内部的质量体系,由公共关系部门向质量管理系统定期发布来自市场的反馈。另一方面来自客户的外部通向消费者的媒介,由公共关系部门向媒介,并通过媒介与消费者进行沟通。2:危机处理:危机事件的出现是令厂商不愿面对的事情。但谁也没有把握保证企业或者其通向最终用户的通路上一帆风顺。关键是怎样处理这些危机,并使之化险为夷,转危为安。3:危机之后:怎样使不同程度的危机从负面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正面效益危机的促进作用在什么地方公共关系部门如何应对
属于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以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促锖手段。但各类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或乱人视听,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直接误导用户及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或侵犯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此类行为作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1.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 (2)上述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 (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广告商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商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这里的“依法”,指广告法。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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