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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和法定刑有什么不同

2022-11-03 261人已浏览
  • 陈浩律师

    陈浩律师专职律师

    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

    擅长:企业法律顾问、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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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宣告刑和法定刑的区别如下: 1、确定机构不同,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宣告的应当执行的刑罚,法定刑是由立法机关确定的; 2、确定时间不同,法定刑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确定的,宣告刑是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确定的; 3、刑种与刑度不同,法定刑有可供选择的刑种与刑度,宣告刑只能是特定的刑种与刑度。但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即使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时,也要以法定刑为依据。 4、宣告刑要以法定刑为法律依据,还有就是宣告刑属于具体的司法实务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范畴,而法定刑属于立法规范层面。 法定刑的种类有哪些 从《刑法》历史和现行各国立法案例来看,规定法定刑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绝对确定法定刑 即《刑法》规定对某种罪,或者对具备某种情节的犯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对于刑罚种类及刑期,审判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我国现行刑法没有任何一个分则条文只规定一种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只是在个别条文针对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了绝对确定的单一的死刑。例如,刑法第239条规定,犯绑架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绝对不确定法定刑 即在条文上只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予惩处,却不规定具体刑种和刑度。这种法定刑只是抽象地表示犯罪与刑罚的联系,没有刑种和刑度,无法对量刑起规范作用,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因此,在我国刑法上,不采用这种法定刑。 3、相对确定法定刑 即刑法分则条文针对不同犯罪的不同性质和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分别规定一个或数个主刑,一个或数个刑罚幅度。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节,在法定幅度内决定判处适当的刑罚。这是当代各国刑法普遍采用的法定刑。其最大的优点,就是刑法对审判机关的具体适用刑罚既有约束,又为其提供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的余地,便于其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节判处轻重适当的刑罚,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法定刑指的是在立法的时候就形成的《刑法》刑种和刑度,而宣告刑就很好理解了,就是某一罪犯进行了犯罪行为后,有检察院移交法院后,法院根据罪犯的罪行宣告触犯的法律行为以及需要接受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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