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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是指刑事立法中特定犯罪规定的刑事类型和范围。可分为:(1)绝对法定刑,即绝对确定刑罚的类型和范围。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刑法典已经被采用,...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自首的,为自首。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采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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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所以,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是不能再宣告缓刑的,而且原判缓刑也会撤销,与新判刑罚合并执行。
随着刑罚制度的不断完善,附加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罚金刑作为附加刑的主要刑种之一,其打击犯罪的作用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但由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适用的具体范围和原则,罚金刑适用在实践中过于随意,在一些并处罚金的案件中尤为突出。罚金刑与主刑的适用脱节,导致轻罪或重罪。只有根据刑罚中主要刑罚的处罚档次建立规范的罚金刑罚档次,才能真正做到罚金刑适用中的罪刑一致。1、根据主刑确定罚金刑的适用是刑事处罚原则的要求。不难看出,附加刑的适用范围总是与主刑的轻重密切相关。无论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还是没收财产的适用,这一刑罚的适用原则基本反映出来。罚款刑作为刑罚中的一种附加刑,没有理由脱离这种附加刑的轨道。2、脱离主刑适用罚金刑,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不平等。因为罚金刑的执行与被告人的经济条件密切相关,罚金刑的执行效果可以在执行前预测。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总是习惯性地提前检查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并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条件确定罚款金额。这种做法很容易导致有钱多罚,没钱少罚。笔者认为,这违背了刑罚适用原则,严重损害了罚款适用的严重性,应予以制止。3、没有主刑适用对罚金刑适用的限制,容易造成罚金刑适用混乱。由于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的适用,而且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同,罚金刑的适用无法形成统一,确定的标准比较混乱。四、割裂罚金刑适用与主刑适用有关,易滋生司法腐败。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在处理一些犯罪情节不严重的财产犯罪时,往往过于依赖罚金刑,往往会出现主刑相对轻微但附加罚金刑非常严重的现象,这无疑会增加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的风险,影响司法公正。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对犯罪的量刑标准是: 一、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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