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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车辆归属如何规定?

2021-03-09 4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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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可以通过协商方式予以分割,分割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确认。夫妻均不主张车辆所有权的,可以分割其价款。 在离婚诉讼中,认定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如果法院要对夫妻共同共有的机动车分割析产,那么,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车辆价格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待分割车辆的价格一般有两种方式。 1、协商。待分割车辆的价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这也是比较快捷和便利的确定方法。双方协商一致后,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在此基础上再对分割的方式进行调解或判决。 2、评估。若双方无法就车辆价格协商一致的,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机动车的价值进行鉴定,然后以评估的结果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关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选择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确定完车辆的价格后,即可对车辆进行分割。 车辆属于不可分物,在分割时能采用的三种方式为:补偿、竞买和拍卖。 补偿是指由一方获取车辆的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竞买是建立在双方均主张车辆所有权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主持,由双方叫价,价高者获取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拍卖是建立在双方均不主张车辆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申请对车辆进行拍卖,再将拍卖所得在双方之间进行分割。 一般来说,针对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注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机动车,关于机动车的归属法院一般会听取双方的意见,如果能协商一致,便会按双方一致的意思来确定车辆所有权的归属。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则会依照法律规定,参照机动车对当事人的作用、重要性等因素,判定机动车的归属,同时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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