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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2022-05-19 10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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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物权的排他性 物权是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所有权的排他性。因为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不容二主。如果某人对某物依法取得所有权,即使另一人事实上占有该物,也不能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权利人对物的独占的支配权; (2)他物权的排他性,即同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物权的排他性不仅强调在同一物上不能设定两个所有权,还要求在同一物上不得设定相冲突的物权,这就确定了设定物权的规则。例如,在某物之上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不能再为他人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3)物权的对世效力。这就是说,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的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便侵犯了权利人的权利。四是物权的不可侵害性。物权具有不可侵害性,物权人行使权利,有权排除他人的侵害和妨害,在物受到他人侵夺时,权利人还可以对行为人主张物权请求权。 当然,物权的排他性是有限度的,而不是绝对的、无限的。一方面,任何物权都不是绝对地不受限制,物权的排他性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政府依法征用某个人的财产,物权人不得以排他效力对抗。另一方面,某一物权的排他性只是在该物权效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排他性。例如,在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业主就其专有空间之外的部分不得主张排他效力,禁止他人利用。物权的优先性 二、物权的优先性,包括两个方面。 (1)对外的优先性,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例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与普通债权人相比,具有在标的物折价后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因而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其可以产生别除权的效力。 (2)对内的优先性。对内的优先性,又称为物权的对内效力,它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同一物上多项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民法典》第414条第2款规定:“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这就是物权法中所谓的“先来后到”规则,也有人将其称为“时间在先,权利在先”规则。因此,如果同一物上设定多个抵押的,抵押权的设定,就采取先来后到的规则,先设定的抵押权要优先于后设定的抵押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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