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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摆脱工伤责任

2024-06-04 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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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企业性质之辩 工伤事故是发生在各类企业中的事故。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必须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都属于《条例》第2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都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调整的范围。 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条件,是否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这是各类企业首先应当自己明确的问题。 2、职工身份之辩 工伤事故指的是职工即劳动者的人身伤亡事故。职工的标准,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确定一个人是不是职工,是否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企业应当明确的第二个问题。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加工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加工承揽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是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雇主支付的是加工费。劳动关系是以劳动力的交换为标的,雇主支付的是劳动报酬。加工承揽合同的加工人遭受损害,定作人不承担工伤事故责任。 3、伤害性质之辩 判断工伤事故,必须符合三个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工作原因,这个问题很简单,对号入座就是了。此为企业应当明确的第三个问题 4、申请人是否与工伤职工存在法律上的联系 工伤事故一经发生,工伤职工或者工伤职工的亲属(因工死亡)就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企业有赔偿受害人及其亲属损失的义务。是否与职工有法律上的联系,是企业应当明确的第四个问题。 5、程序之辩 工伤事故的处理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这两个事实的认定,是工伤处理的必经程序,是否履行了以上程序,认定是否有效,这是企业应当明确的第五个问题。 6、工伤待遇的停止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发生以上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减少企业损失,这是企业应当明确的第六个问题。 7、用人单位变化的工伤保险关系 (1)分立、合并和转让。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2)承包经营。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借调。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4)破产。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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