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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由谁任命

2023-01-05 13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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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长官是省部级正职(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席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部长等) 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的首长,代表行政区,对中央政府和特区负责 任职条件: 1、年满40周岁. 2、在特别行政区居住连续满20年。 3、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4、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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