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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简称“行政特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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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为你解答据我所知,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入境条例》,以下任何一项人士,为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并享有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①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出生的中国公民;②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住在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③中国公民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符合①或②项规定的人:任何人作为此项所指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而享有居留权,只在确立了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时方可行使,而他的身份只可藉其持有以下文件确立—我国公安机关发予他的有效旅行证件,和同样是发予他并且附贴于旅行证件上的有效居留权证明书(由入境事务处发出);④还有其他人士可享有居留权,但由于均为非中国籍人士,故不在此处一一列出。网友如关心这个问题,可直接向入境事务处查询或者访问该处的网站: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但不得从事其他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内地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具体情况请向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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