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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离婚,但有拆迁安置房,如何分割房产?

2021-03-24 17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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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离婚当事人拆迁安置房的权属易发争议。夫妻双方离婚时对房屋的权属争议已经变得极为普遍,同时也成为诉讼离婚中合理处置财产问题的一大难点问题。其一是折迁安置房不仅受法律、法规的调整,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政策的约束,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有的拆迁安置房存在补差价或按居住人口、拆迁奖励、补助等因素进行安置情形,导致双方当事人对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引发争议;其二是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地方产权登记制度相关理念存在冲突,如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不存在补差价或按居住人口因素,该拆迁房屋在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根据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该拆迁房应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现行房屋产权登记制度要求办理房产登记时必须夫妻双方同时到场,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登记在一方名下,须提供单身证明,由此可见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拆迁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无异是对个人财产的又一次重新分配,显然如果不调整现有的产权登记制度,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仍会为拆迁安置房的权属产生矛盾。 (二)离婚当事人对拆迁安置房的价值难达成协议。近几年房屋的增值已,拆迁安置房因享有一定的政策优惠,与商品房相比置换时价格相对来说较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即使对房屋权属没有争议,但谈到房屋的价值时却各执一词,特别是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的价值当事人难以达成协议,成为分割财产的一个难点。有人主张拆迁安置房不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其享有一定政策优惠,不能按市场价分割;有人主张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不受上市交易限制,应按离婚时市场价分割;有人主张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受上市交易限制,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和综合地价后再进行分割,凡此种种,莫衷一是,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最终只能在法院的主持下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此举既增加了诉讼成本,又不利于当事人及时解决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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