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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不同在哪

2023-10-20 1,211人已浏览
  • 张晗律师

    张晗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海润天睿(南京)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企业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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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交警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区别如下: (1)制作处罚决定书不同; (2)一般程序,需要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简易程序一般不需要; (3)一般程序需要制作笔录,而简易程序不需要; (4)实施处罚的程序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警作出,适用于一般程序作出应当由两名交警同时在场作出认定书。 哪些情况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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