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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费用扣除比例

2021-12-14 15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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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汇算清缴费用扣除比例: 1、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汇算清缴计算应应纳税所得额时,做调增处理; 2、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做调增处理; 3、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当期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做调增处理,同时账务上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等到以后年度税前扣除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做调减处理。 以上三项经费,均是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扣除限额的依据,这里的工资薪金总额需要注意“合理”和“据实”,超过规定标准的职工工资总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的依据。 三项经费无需预提或计提,采用“据实支出,限额管理”的方法。其中,职工教育经费注意特殊行业可以据实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税前扣除,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作员发生的培训费可作为发电成本税前扣除,企业需要注意将这部分支出单独核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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