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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能否提起撤销起诉

2024-05-14 9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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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是否有此必要需依实际情形而定。在原告方决定撤诉之时,代理律师须提交由委托人亲自签署或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此来实现撤诉之目的。在此过程中,起诉自然可以被视为撤销诉讼的途径。关于撤诉事宜,又可细分为申请撤诉与按照撤诉处理两种不同方式为之。其中,申请撤诉便是原告于法院立案并接手受理之后,直至正式宣判之前,通过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向人民法院明确表达撤回其起诉请求的意愿。至于按撤诉处理,则是指尽管原告未曾提出撤诉申请,然而在诉讼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某些行为已足以表明其不愿再继续参与民事诉讼,因此,法院有权依法决定注销该案,不再予以审理。对于民事案件而言,原告在收到开庭传票后,确实具备撤回起诉的权利。 对于刑事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与被告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者选择撤回自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n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n(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n(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n(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n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n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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