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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答:你好,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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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诉讼可以继续起诉,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销的,或者被告改变其行政行为,原告同意撤销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行政诉讼原告可以撤销。
提起行政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撤诉后,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如果原告是因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可以再起诉,但要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提起行政诉讼的,需要提供起诉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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