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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问题

2024-05-27 1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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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甲方:胡,男,一九四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乙方:程,女,一九四八年七月九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二○○○年一月五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在市区登记离婚,现经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法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离婚协议书》第一条规定的“共同住房(公检法宿舍二栋401室)”,系指座落于市区号的房屋。 二、该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该房产在办理房改或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过程中,若需补交地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离婚协议书》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年月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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