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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职权和法定职权

2021-12-09 2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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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事实职权和法定职权的含义是:法律职权是法律国家给赋予责任本职义务,事实职权是在这个职位拥有的权力。 法律职权,“法律职责”的对称。又称“权限”、“法定职权”。是指国家机关或通过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时所具有的某种权能。 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权必须有法律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权。其特点包括:行政机关的创设具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主体合法性、授权明确性和权力行使主体的合法性或主体法定、适用法定和程序法定。 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其法定职权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是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及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行为的首要前提。行政职权是行政机关或公务员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履行其法定职责而拥有的权力,其持有者是行政机关或公务员,并且是行政机关或公务员依法取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或能力。行政职权具有国家行政权的一般属性,如强制性、单方性、优先性等,但其最重要的属性是其法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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