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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主要有哪些

2023-07-16 12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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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 (1)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 (2)单方行为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 (3)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捐助财团法人的行为 (4)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5)多方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设立公司等法人的行为 2、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 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 3、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与非要物,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主要的实践性行为: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4、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形式)和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批准) 我国要式行为主要有:遗嘱、收养协议、结婚、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证合同。 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 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 5、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目前我国现行法上的无因行为包括:债权移转、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免除、票据行为、授权行为 6、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按行为的效果) 7、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按行为的效果)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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