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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有哪些?

2022-10-30
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一般说来,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因而当然可以是非单方的行为。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而具体行为则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调制行为往往被看作是抽象行为;而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市场主体的对策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分散作出的。上述的调制行为一般也是要式行为;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则主要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因而传统的法律往往并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但在经济法上,则可能会涉及一些特别的形式上的要求。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调制行为既可能有积极的,也可能有消极的。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也与此相类似。其他分类合法行为与非合法行为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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