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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调制行为是国...
行政诉讼原告的类型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和法人。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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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以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3、按照行政确认的对确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对身份、能力、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这是最重要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包括: 1.国家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4.公民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经济法主体基本特征: 1、范围的广泛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法主体数量庞大,类型丰富,这是主体经济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过对每种经济利益都有数种具体经济法主体加以代表、维护和追求,实现各种经济利益的和谐发展,才能最终达致经济法所要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2、地位的层级性这里的层级性和层次性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层级更强调纵向位阶与横向位阶的统一。理解经济法主体层级性的时候,要清醒地认识到经济法主体地位“不平等”并非行使国家经济法主体相关书籍权力的需要使然,而是源自根据主体各自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话说,就是要“以责定权,以责定利”。如果只看到经济法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忽视了不同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协作和竞争关系,便会有本末倒置的危险,动摇经济法主体制度存在的基石。 3、角色的变动性就具体的某个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在不同经济关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体外在类型和内涵发生着各种交错和转换,比如一个主体既可能是经营者(相对于生产者而言),或者销售者(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又可能是竞争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或者被调控者、被规制者(相对于政府而言),甚至是经过授权的行业管理者(相对于本行业其他经营者),等等。这除了是由经济关系的流动性和复杂性所造成外,主体在不同经济关系中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不同才是主体具有角色变动性的根本原因。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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