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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孕期体罚学生可以解聘吗

2024-04-20 1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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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任何级别和类型的教育机构以及其他教育相关组织中,当教师对学生实施了过于严重的体罚,经过反复的教育仍然保持原状的话,按照当前的教师管理规定,学校、其他教育组织或者教育部门将会根据其各自的权限范围,给予这名教师相应的行政惩罚乃至岗位解聘处理。校园欺凌(暴力)是指那些发生在校内外环境中的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教师、同学或校外人员故意使用言语上的挑衅、身体的攻击、网络空间的骚扰以及手持武器等等手段,对师生身心健康、声誉、权益、财务等方面进行了超出合理限度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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