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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用之名取得他人手机后逃跑的构成什么罪

2020-08-18 21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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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对抢夺罪进行了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一般财务。 抢夺取得财物的数额越大,刑罚越重。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手机为目的,编造理由借手机。 被害人交付手机是基于出借手机供其使用,对手机仍有占有的意思,并非是陷入错误,在有瑕疵的意思之下对手机做出的处分行为。手机尽管到了行为人手中,但并未脱离被害人的视线和可以支配、控制的范围。 行为人趁其不备携手机逃跑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与被害人成立一个借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最终需要获得手机所有权的想法是违反被害人的意思表示的。客观上,行为人对手机只是物理上的持有,临时性的享有手机的使用权。所以应当以抢夺罪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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