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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只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会构成犯罪,此...
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既关乎企业的生存发展,也牵涉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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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只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会构成犯罪,此时才会被判刑。判刑的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这里仅列举了盗窃、利诱、胁迫等几种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但从该法第2条第1款来看,任何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商业行为均属于该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商业秘密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和行为。因此,根据目的解释规则和体系解释规则,凡是以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行为会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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