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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既关乎企业的生存发展,也牵涉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只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会构成犯罪,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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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这里仅列举了盗窃、利诱、胁迫等几种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但从该法第2条第1款来看,任何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商业行为均属于该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商业秘密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和行为。因此,根据目的解释规则和体系解释规则,凡是以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
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来侵犯商业秘密;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三)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法律规定,事后该费用是会退还的。 1、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2、被保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释金的,没收保释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释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保释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保释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释金。 3、决定退还保释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释金决定书》。 4、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释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保释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释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释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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