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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房产分割新规定

2023-05-23 7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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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法典离婚房产分割新规定如下: 1、在结婚之前由丈夫或者妻子其中任何一方购得的房产,并且由其个人付清了所有房款,该房产属于丈夫或妻子其中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后不予分割。根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并且关于这段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还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不能因婚姻关系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结婚之前,由夫妻其中一方购买的房产,并且由其个人承担了全部的房款,获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产属于婚前财产,对于夫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该房产明显不参与分割; 2、对于在结婚之前由夫妻其中一方所购买的房产,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剩余房款的房屋,虽然房产证上房屋所有人为夫妻其中一方,但该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该房产参与房产分割。因为根据规定,为该房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的房产; 3、在结婚前,由夫妻其中一方父母出资购得的房产,在我国法律上被视为父母对个人子女的赠与,因此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参与房产分割,若是在购买后该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时,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参与房产分割。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如下: 1、男女双方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分割财产; 3、若是对方出轨属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情形的,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财产的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即财物可以分割的情况下,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或者拍卖,夫妻双方就变卖、拍卖取得的价金进行分割; (3)作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财物,根据财物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综上所述,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的房屋所有权,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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